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75號原告 陳明霞 被告美國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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