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99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柯文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宗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金額為新臺幣961,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扣除已繳之9,47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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