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萬6,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560元(捌萬玖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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