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第4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瞬炫選任辯護人陳軾霖律師被告卓建豪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被告黃瞬炫、卓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重為調查程序,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9月27日下午3時4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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