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59號聲請人 簡揮宸
莊侑哲 林翔蓁 陳柏豪 黃雅惠 宋真娜 陳玥妤 陳幸添 徐榕璟 曾鉉喬 李承羨
張瀞文 阮氏花 李明蓁 彭聖夫 林芷儀 蔡錫坤 詹才泯 邵敏綺
莊浚雨 李長晉 謝佩君 郭桔銘 魏朝富 李孟庭
廖庭玉 郭宸曾致媖 李佳恩 呂家和 廖志騰 趙婉琳 兼上32人代理人 林意羚 相對人會贏百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2年9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2525H82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77,192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工資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之勞資爭議,兩造就112年8、9月工資部分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以請求金額明細表所載和解金額欄位之金額(下稱和解金額,如附表所示)於112年10月3日前匯入相對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25H820)及聲請人銀行帳戶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顏伶純附表:
編號姓名和解金額1簡揮宸66,4122林意羚49,3893莊侑哲34,0744林翔蓁27,9445陳柏豪44,9316黃雅惠22,4467宋真娜34,4378陳玥妤23,4529陳幸添55,22210徐榕璟56,87211曾鉉喬63,64412李承羨31,04313張瀞文36,10414阮氏花44,45715李明蓁47,46016彭聖夫55,42317林芷儀41,47418蔡錫坤56,37219詹才泯38,50020邵敏綺38,95521莊浚雨30,12922李長晉13,39323謝佩君42,56924郭桔銘26,82125魏朝富60,77826李孟庭38,10127廖庭玉37,24228 郭宸言 4,18429曾致媖11,00530李佳恩16,57331呂家和3,20032廖志騰12,76833趙婉琳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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