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59號聲請人 簡揮宸
莊侑哲 林翔蓁 陳柏豪 黃雅惠 宋真娜 陳玥妤 陳幸添 徐榕璟 曾鉉喬 李承羨
張瀞文 阮氏花 李明蓁 彭聖夫 林芷儀 蔡錫坤 詹才泯 邵敏綺
莊浚雨 李長晉 謝佩君 郭桔銘 魏朝富 李孟庭
廖庭玉 郭宸 言 曾致媖 李佳恩 呂家和 廖志騰 趙婉琳 兼上32人代理人 林意羚 相對人會贏百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2年9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2525H82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77,192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工資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之勞資爭議,兩造就112年8、9月工資部分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以請求金額明細表所載和解金額欄位之金額(下稱和解金額,如附表所示)於112年10月3日前匯入相對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25H820)及聲請人銀行帳戶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顏伶純附表:
編號姓名和解金額1簡揮宸66,4122林意羚49,3893莊侑哲34,0744林翔蓁27,9445陳柏豪44,9316黃雅惠22,4467宋真娜34,4378陳玥妤23,4529陳幸添55,22210徐榕璟56,87211曾鉉喬63,64412李承羨31,04313張瀞文36,10414阮氏花44,45715李明蓁47,46016彭聖夫55,42317林芷儀41,47418蔡錫坤56,37219詹才泯38,50020邵敏綺38,95521莊浚雨30,12922李長晉13,39323謝佩君42,56924郭桔銘26,82125魏朝富60,77826李孟庭38,10127廖庭玉37,24228 郭宸言 4,18429曾致媖11,00530李佳恩16,57331呂家和3,20032廖志騰12,76833趙婉琳1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