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淑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誠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誠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借款或票款?㈠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
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系爭各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㈡若係請求票款:
①請提出系爭22紙支票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②查支票號碼BIA0000000、OU0000000、OU0000000均無發票
日,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支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故就此三紙支票票款金額共計新臺幣150萬元部分,不得向發票人請求票款給付,應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二、經查「誠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誠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究係為新臺幣8,462,000元?亦或為新臺幣8,464,000元?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催告還款期限或各紙支票之「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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