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原告宜品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原告業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世偉 原告三錦工程行即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3,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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