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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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前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於94年4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復因假釋中再犯罪而經法務部以96年5月3日法矯決字第0960015577號函撤銷假釋。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所犯罪名及所處刑度,復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名及刑度,爰依該條例第2條但書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予以減刑,並與其所犯不符合減刑規定之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89.09.28│87年12月底至88年│89.09.28││││11月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9年毒偵│基隆地檢88年偵緝│基隆地檢8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27號│字第210號│字第403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89年度易字第759│88年度易字第449│90年度上訴字第││││號│號│7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0.02.27│90.03.19│90.05.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89年度易字第759│88年度易字第449│90年度上訴字第││││號│號│726號││判決├────┼────────┼────────┼────────┤││判決│90.04.09│90.06.27│90.05.29│││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6、210、│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212條、刑法第306│、刑法第329號││││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2項││├────────┼────────┼────────┼────────┤│合於96年罪犯│是│否│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減刑後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公權期間││││├────────┼────────┼────────┼────────┤││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備註│字第540號│字第962號│字第972號│││(90年執更628號)│(90年執更628號)│(90年執更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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