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錦山國民小學簽發之以關西鎮農會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金額新台幣玖仟柒佰肆拾伍元,票號第N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錦山國民小學簽發,以關西鎮農會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97年1月17日,金額新台幣9,745元,票號第N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