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李育錚 律師複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被告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三路8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45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就被告甲○○公示送達部分應刊登海外版公告,並將相關公告資料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馮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