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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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9號
聲請人 高宛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ELVIAISNAYUDIAMANDA薇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應記載本票金額、提示日、
利息起迄日、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