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9843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本金超過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四之利息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保管條內容中,雙方約定債務人自民國97年
1月起,每月應還金額為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而並無記載借款分期清償,若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等字句,故除本金新台幣104,256元已到期外,其餘部分均未到期,聲請人尚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又雙方約定之年息為百分之四,故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四之利息之聲請,聲請人亦請求無據,均應予以駁回外,其餘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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