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翊喬陳佳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3,7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3,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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