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03號原告 黃進寶 被告 廖雨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及本院答詢表2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