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38號原告 邱金泉 被告 賴家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3萬2,477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