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順生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順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順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6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766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