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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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碧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淑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7紙)係依票款或借款請求,如為票款請求,請提出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如為借款請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