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志榮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