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送達代收人 丁弘斌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祥綸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之修正規定,已經於000年0月0日生效。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104年9月至105年9月之保全服務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而僅提出102年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並未提出釋明請求104年9月、10月費用之資料。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後,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顯然無法讓本院相信債權人關於債務人積欠保全服務費之主張為真實,債權人就其請求,顯未為必要之釋明(參見本院104年10月1日通知、送達證書)。又就104年11月起之保全服務費,尚未到期,債權人亦無請求權。綜上所述,債權人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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