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又妨礙公務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2年交上易字第52號判決1年確定,二罪並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台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91號定應執行刑6年2月裁定確定,於92年9月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6年5月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6年5月1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96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