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相對人 陳志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志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9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志潭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0年9月20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9月20日起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111,08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後壠子│148-3│1,693.00│0000000分之│││││段│││2500│├─┼───┼────┼───┼─────────┼─────┼──────┤│⒉│臺中│西區│後壠子│148-96│1,271.00│0000000分之│││││段│││2500│├─┼───┼────┼───┼─────────┼─────┼──────┤│⒊│臺中│西區│後壠子│149-6│4.00│0000000分之│││││段│││2500│└─┴───┴────┴───┴─────────┴─────┴──────┘┌─┬──┬───────┬───────┬──────────┬────┐│編││││建物面積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736│臺中市西區後壠│住家用、鋼筋混│14層│陽台:4.80│全部││││子段148-3、148│凝土造、15層│:63.45││││││-96、149-6地號│││││││├───────┤│││││││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85號14樓之││││││││12│││││├─┴──┴───────┴───────┴────┴─────┴────┤│共同使用部分:後壠子段5832建號,6,431.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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