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763號、99年度毒偵字第9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㈠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
15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6月24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06、13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5年11月22日(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㈡另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68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6年4月2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於99年8月23、24日間某時,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7樓居所,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人,於98年8月25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報到並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99年1月4日下午5時10分許之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
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前開採尿時間,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附表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犯罪事實│物證名稱│├─────┼─────────────────────────────┤│犯罪事實㈠│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1紙。│││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紙。│││③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1紙。│├─────┼─────────────────────────────┤│犯罪事實㈡│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紙。│││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③蒐證照片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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