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莫忠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聰明 (即 鄭京憲 之繼承人)
黃秀蘭 (即鄭京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京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