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代理人 張詩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明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明源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明源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