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告 馬天鳳 被告 楊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未依法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補正通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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