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有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595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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