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68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林達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肆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