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3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凱羅
李律旻
被 告 蔡青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