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鄭明雄
被   告  鄭金來
被   告  鄭天明
被   告  鄭美蓮
被   告  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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