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鄭明雄
被 告 鄭金來
被 告 鄭天明
被 告 鄭美蓮
被 告 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