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213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000000
000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