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全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全聲字第76號聲請人 金護德 (IDLEMARTINJAMES)相對人 張文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12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12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向本院刑事庭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以104年度附民字第135號附帶民訴事件為審理,此經職權調閱該案卷審核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