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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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幸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君維 (原名 陳棋華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