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34號債權人 陳鈺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