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李賢能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被告 沈剛 訴訟代理人 莊瑞子 被告 林阿金
陳新 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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