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16號原告 羅吉倫 被告 郭舜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以戰備輪值為由請求改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汪智陽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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