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陳賴翠雪 (即 陳文卿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恂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陳文卿附表所示之股票權利。惟因附表所示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被繼承人陳文卿過世後,分得附表所示之股票,有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在卷為憑。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裁定、太平洋日報在卷為憑,上開事項並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股份有限公司│0000-00ZB0000│股票│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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