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雨凡受刑人沈世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雨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雨凡因受刑人即被告沈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具保人曾雨凡因被告沈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具保人復受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之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警員 吳小龍 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在逃匿,於民國100年6月27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