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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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民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民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民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685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劉元斐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