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368號上訴人 連振忠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複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上訴人 桂芳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