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92號聲請人許 張綉鳳 (即 張塗龍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怡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股票號碼股數083NX0281266-330084NX034135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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