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王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祝康妮王宇均王緯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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