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永全 被告 李思緯
李思遠 李芷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5關於「土地:同上小段26地號(權利範圍:1/32」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同上小段26地號(權利範圍: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