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4號
原 告 華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沙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慶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