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五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7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前揭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8月12日以97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惟為確保被告將來到案執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5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明燕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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