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10號上訴人乙○○○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0,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