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黃麗華 被告 廖彩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40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