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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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王祥泰 訴訟代理人 王祥益 被告 黃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楊博欽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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