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2號債權人 藍家誼 即大茂行代理人 簡志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顧芮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釋明原因事實、法律依據為何
(原因事實內僅說明債務人顧芮萍積欠貨款,惟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碾米工廠銷貨單為臺中101各分店、且銷貨單有碾米工廠及金益碾米工廠之別,債權人並未敘明對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亦未敘明請求事實與狀附證物之關聯性為何)。㈡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記算方式及原因事實(原因記載支
票六張跳票金額642,600元;跳票等六張支票『含』8月份9月份貨款,共計1,566,150元,其計算方式有矛盾,且亦未說明8、9月貨款係如何計算)。
㈢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並釋明請求依據。
㈣請提出系爭支票6紙之退票理由單(票號UW0000000、
UW0000000、UW0000000、UW0000000支票四紙已於事實內敘明遭退票,惟UW0000000、UW0000000支票仍應釋明有未獲付款之情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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