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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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必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