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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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告 蘇哲緯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被告 陳相甫
張宇涵 游岳霖 程紹宸 余政杰 王晨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653,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玉楓